變更大鵬灣風景特 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 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管制要點,作為本特定區計畫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之規劃與實施之依據。


二、本 要點包括下列各部分:
  1. 遊憩區、遊艇港區(第二章)
  2. 住宅區、商業區(第三章)
  3. 公 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第四章)
  4. 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第五章)
三、 為審查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籌編設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 會」。整體開發計畫內容,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者,應事先徵詢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體開發程序、申請整體開發書 圖文件、開發義務負擔,及簽訂協議書等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另訂之。

四、本特定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 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研擬更詳細之都市設計準則,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後納入本特定區計畫,並請屏東縣政 府成立「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併同訂定應經該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地區及範圍,以應未來計畫審議及本特定區開發之需要。

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六、其他相關資訊,請下載附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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