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大鵬灣風景特 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 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管制要點,作為本特定區計畫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之規劃與實施之依據。
二、本 要點包括下列各部分:
四、本特定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 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研擬更詳細之都市設計準則,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後納入本特定區計畫,並請屏東縣政 府成立「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併同訂定應經該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地區及範圍,以應未來計畫審議及本特定區開發之需要。
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六、其他相關資訊,請下載附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 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管制要點,作為本特定區計畫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之規劃與實施之依據。
二、本 要點包括下列各部分:
- 遊憩區、遊艇港區(第二章)
- 住宅區、商業區(第三章)
- 公 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第四章)
- 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第五章)
四、本特定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 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研擬更詳細之都市設計準則,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後納入本特定區計畫,並請屏東縣政 府成立「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併同訂定應經該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地區及範圍,以應未來計畫審議及本特定區開發之需要。
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六、其他相關資訊,請下載附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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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一通) - | 71 KB | 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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