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4 15:03)
主旨:公告劃定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 憩活動禁止區域及分區限制相關事宜。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6、7條。
公告事項:暫停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大鵬灣潟湖水域A、B二區(如附圖座標所示)
 
區域
                             
 
 
 
 
A
(一)暫停活動範圍自兩合養殖陸域標示座標為A1點,向南延伸至A2點,再向西連接遊三區陸域標示座標 A3點,由A1A2A3各點所連接以西以北至潮口水域。
(二)座標系統為:
   A1點:E120°28'16" ,N22°27'14"
A2點:E120°28'16" ,N22°26'55"
A3點:E120°27'41" ,N22°26'55"
B
(一)暫停活動範圍自大鵬營區南邊陸域標示座標為B1點,向南延伸至遊二區陸域標示座標B2點,由 B1B2兩點所連接以東水域。
(二)座標系統為:
   B1點:E120°28'58" ,N22°26'55"
B2點:E120°29'01" ,N22°26'00"
二、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大鵬灣潟湖水域C區(如附圖座標所示)
C
(一)禁止範圍自大鵬營區西邊陸域標示座標為C1點,向西延伸至水域標示座標C2點,向南延伸至水域標示 座標C3點,再向南延伸至遊三區陸域C4點,沿陸域向西延伸至C5點,再向北連接A2A1點,由C1C2C3C4C5A1A2七點所連接水域。
(二)座標系統為:
   C1點:E120°28'48" ,N22°27'10"
C2點:E120°28'28" ,N22°27'07"
C3點:E120°28'24" ,N22°26'55"
C4點:E120°28'20" ,N22°26'28"
C5點:E120°28'09" ,N22°26'34"
 
 
三、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動力區(D區):
  1. 範圍由大鵬營區塔台咖啡旁陸域D1點,向西連接至C3點,由D1C3C2C1各點所連接水域範 圍。(D1點:E120°28'48" ,N22°26'55")
  2. 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08:00~17:30從事活動。
  3. 限制僅供從事香蕉船、拖曳傘、拖曳浮胎、滑水板活動。
(二)非動力區(E、F區):
  1. E區由A2C5A3所連接水域;F區由B1B2C4C3D1所連接水域,活動時不可橫越或進入禁 止區(C區)。
  2. 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08:00~17:30從事活動。
  3. 限制僅供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
四、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27、28條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規定,處行為人新 台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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